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年10月16日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

(摘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网站)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制定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及时修改系统、调整流程,确保《办法》自200921起顺利实施。 
   
二、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要加强对接报案人员、查勘定损人员等的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向被保险人解答相关问题。 
    
三、各地保险行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被保险人及时了解互碰自赔机制的便利之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等。
   
四、各地保险行业应加强与交通管理、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取得对《办法》实施的理解和支持,加大骗赔案件的处罚力度。
   
五、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办法》,并结合本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进一步制定细化统一的互碰自赔处理流程等,并向社会公示。
   
六、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七、考虑到事故发生概率和追偿概率的均衡性和稳定性,为了简化处理、降低理赔成本,各保险公司对互碰自赔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再行使对对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八、各地保险行业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行业信息沟通力度。可组织各公司分支机构设置理赔联系人制度,负责公司之间的联系沟通,调阅理赔资料等工作。各方保险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九、《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中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

2009/01/19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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