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挂车分别投保三者险 保险限额应累加计算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期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案件,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虽然分别投保了主车和挂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是根据合同约定仅能以主车交强险保险金额理赔为由拒赔,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肥东某公司诉称,2008年3月28日,其公司驾驶员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上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原告向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主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挂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分别就赔偿事宜诉至浙江某人民法院。2010年3月15日,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承保主车和挂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共计55万元,其已支付508500.1元。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25167.14元,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垫付费用。
保险公司答辩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因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该按照主车投保的限额赔付,并且已经全额支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主车和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是累加计算还是按照主车限额计算。本案中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减轻和免除了保险公司承保部分赔偿责任,加重了保险合同另一方的责任,与保险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另外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对该条款尽到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答辩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主车和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累加计算。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主车和挂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共计55万元,扣除其已支付508500.1元,尚余41499.9元;原告诉请的垫付款25167.14元,并未超出该限额,保险公司应该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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