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超载为由拒赔车险 因“未明确告知”被判赔18万元
近日在我省发生多起因保险公司未“明示告知”保险条款而发生的保险纠纷。业界人士介绍,个别保险从业人员,为了吸引客户购买保险,只介绍有利于客户的条款,而故意回避不利于客户的免责事项,所以提醒市民,在投保时除了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外,还应询问保险公司人员一些免责条款,以免在理赔时发生纠纷。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由于未“明示告知”而发生的保险纠纷不在少数。近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伊春市华盛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起一直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保险业务。2006年2月13日,华盛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华盛公司为其一辆液化气罐车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为5万元。2006年2月17日,双方通过批单形式,将第三者责任险由5万元变更为20万元。2006年3月30日,该车辆肇事,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市民撞死。事故发生后,华盛公司通知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并向其提出理赔,太平洋保险公司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2006年4月19日,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超载,违反保险条款第33条约定为由拒绝赔偿。华盛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标明了“明示告知”,华盛公司违反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拒赔。随后,华盛公司代理律师李滨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华盛公司在每次运输中均有超载行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明确知道此事,但没有告知属于免赔。而且事故原因并不是由超载引起,太平洋保险公司拒赔没有法律依据。太平洋保险公司则称,已经在保单上用黑体字突出了告知义务,拒赔完全合理。对于此案,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太平洋保险公司虽然在保单上有“明示告知”的内容,但不能举证说明已就免责条款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没有使投保人知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据此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尽说明义务缺乏证据,予以纠正。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华盛公司支付保险金180819元。
业内人士表示,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寿险,其保险条款都比较复杂,一般人很难看懂或有耐心看完。同时,个别保险从业人员为了吸引市民投保,单纯介绍有利于市民的内容,对于免责条款或不利内容则一句带过。所以市民在投保时一定要询问清楚条款内容,并了解清楚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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